“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

发布日期:2014-7-8 15:57:14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近些日子,有关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消息接连传来:在全国“两会”上,内蒙古和新疆先后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进行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的请示;3月下旬召开的《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官员明确表示,“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

  从披露的信息看,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资源税定位。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资源税定位的这个调整非常必要。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二是改变征收方式。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价格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煤炭资源税的定位,想必在煤炭行业中是不存异议的。从理论上讲,煤炭资源税改革及调整,从长远看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时有利于合理调节税费结构,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必须承认,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相应提高,必然普遍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由于煤炭是基础能源,而国内煤炭资源又存在供应与消费逆向分布导致的结构性紧缺,煤炭产品需求具有刚性特点,即使价格上涨,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这就使得煤炭企业具有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煤炭因税负增加而致成本上升,必然会通过价格提升来转嫁成本,会对整个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慎重。在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上,煤炭企业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全面的考虑。

  其一,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减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笔者在重庆能源集团了解到,煤炭企业被征收的各项费用多达十几种,综合税率高达11%,远高过下游电力行业的4.95%和建材行业的4.98%。应该说,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税费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的原因,各种收费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税费没有经过统一科学的设计,缺少全盘考虑,往往不规范、不透明。为了维持缴纳各项杂费后的利润水平,一些资源利用率考核不严的煤矿企业完全可能在资源开采中“吃肥丢瘦”,这是与资源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其二,各地的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和税率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比如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合理地反映资源矿产品位、收入级差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为减少改革阻力,对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而对价格上涨较快的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此外,南方煤矿和北方煤矿资源的赋存条件相差太大,这使效率和成本差距甚大,征收税率也应当有很大区别。可以考虑按资源品种设计税率:越是紧缺的资源,其税率越高;越是外部性强的资源,即开发使用过程中导致公共风险越大的资源品种,其税率也越高。

  其三,煤炭资源税改革与其他公共政策改革统筹配套协调推进。一是资源税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协同推进,继续改革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实现能源价格的市场化,使资源税收到预期效果。二是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应注意有关税种之间的协调搭配,形成分工明确、调节有度、效果显着的资源税制体系。三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与财政改革等配套进行,减少煤炭资源税征收和使用的不透明,避免使用不当抵消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一些地方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用于补贴员工收入远高于煤炭企业的电力企业,如此“抽瘦补肥”的滥用,就让煤矿工人很难理解了。